日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今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落实这一《意见》迈出的重要一步,为进一步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提供了讨论的文本。希望一线教师、家长能积极参与发表意见,教育部门也要广泛听取一线教师、家长的意见,凝聚共识,让惩戒规则具有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分为三类,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这种分类惩戒,明确具体惩戒权的思路是正确的,也是规则的“亮点”。将一般惩戒的实施交给教师,将严重惩戒的实施交给学校,这符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实际。教师要维持课堂秩序,就必须有即时惩戒权,而学生重大违规违纪,则需要学校(通过学生事务中心、校规执行委员会)启动调查处理。但较重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由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则可能引发争议,在笔者看来,较严惩戒,也应该由学校实施。
此次《征求意见稿》引起舆论关注的是教师可实施“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的教育惩戒,虽然没有出直接出现“罚跑”、“罚站”字眼,但这就是可“罚跑罚站”。而有意思的是,最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因此,“罚跑罚站”能否经过征求意见后还继续保留,还是未知数。
其实,把“罚跑罚站”作为惩戒方式并无问题。问题在于,教师在什么情形下实施。惩戒规则提到“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但这一描述太笼统了。要让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有必要明晰具体在何种情形之下,可实施某一惩戒。就如《刑法》不能笼统的说,如果犯罪,将根据情节追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而必须一款一款列出。具体而言,可把一般惩戒列出70或者80种情形,每种情形,教师可实施怎样的惩戒。
这才能解决惩戒权难以落地的问题。众所周知,惩戒权无法落地,是因为教师不敢用,家长担心教师滥用,这就需要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明确可实施的惩戒方式,而没有具体适用的情形,还是没有细化。也许教育部门的考虑是交给学校细化,征求意见提到,“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然而,没有国家层面对教育惩戒的细则规范,学校要制订细化的惩戒规则也很难,即便制订,在执行过程中一出问题,就可能被否定掉。
因此,进一步征求意见,应聚焦惩戒规则的可操作性。另外,落实教育惩戒权,本质是依法治教,要推进学校进行现代治理改革。征求意见稿提到的校规校级执行委员会,不能就由校方委派委员组成,而要由校长、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针对高中)、教育与法律专业人士等共同组成,这样,学校制定校规时,才能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而在执行校规时,不是只按校方意图,包括对家长投诉举报教师滥用惩戒权时,需要由这一委员会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这就形成依法治教的办学氛围,有利于明晰教师、学生(家长)权责,增进家校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