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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关于严厉整治房屋出租从事非法办学活动的通知
作者:原创 来源:西海都市报 点击数:1479 更新时间:2018/11/19 11:01:31
10月25日,记者从西宁市教育局获悉,西宁市教育局、西宁市公安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下发通告,严厉整治房屋出租从事非法办学。

今年5月以来,西宁市集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当前情况来看,西宁市一些地区仍然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一些非法办学者租赁居民小区住宅或午托、晚托等托管机构场地,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蒙骗学生及家长、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对中小学生安全造成巨大隐患。

为加强西宁市房屋出租及治安管理,杜绝非法办学活动,铲除从事非法办学活动,西宁市明令要求:

一、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依法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将房屋出租给组织或参与非法办学活动的人员,不得为非法办学等违法违规活动提供场所,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办学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承租人承担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应当配合出租人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记,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办学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要做好业主房屋出租信息的收集、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居住和从业情况。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配合所在社区(村)做好流动人口及房屋出租管理服务工作。

四、各街(镇)、社区(村)要加强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房屋业主的出租行为,教育出租屋和民居的业主,特别是中小学生午托、晚托等托管机构,不得为从事非法办学活动者提供活动场所,在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办学活动的苗头、线索,要及时通报所在地教育、公安、住建房产、市场监管部门。

五、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非法办学活动危害性,提高鉴别和抵制能力,坚决不到非法办学机构参加各类培训,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自身权益。

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对照此通告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收回非法办学人员承租的房屋,违反规定者,公安、住建房产部门将责令停止出租,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教育部门将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群众可积极监督举报从事非法办学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场所和人员。

相关:西宁发出对校外培训机构“十严禁”

【严禁一】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以各种形式和名目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招生。

【严禁二】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中小学校招生活动以及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严禁三】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兼职任教。

【严禁四】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夏(冬)令营活动。

【严禁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跨学年收费或以预付卡等形式收取学费。

【严禁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欺骗家长学生。

【严禁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

【严禁八】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超范围培训活动。

【严禁九】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校开展培训活动。

【严禁十】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支持他人开展非法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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