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将重拳治理预付式消费市场乱象,构建“一体化、智能化、市场化”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和服务体系。
12月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北京市体育健身经营场所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等一揽子涉及预付式消费的7份文件正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市民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xiaobaochu@126.com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本市将建预付式消费监管和服务平台
根据《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市将建设统一的预付式消费市场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平台与电子营业执照,单用途预付费卡备案、发卡,公共信用,投诉举报等系统平台实现全面互联互通。
经营者在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前,应当通过平台获得主体资格认证(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平台可对无证无照、信用异常、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进行精准拦截。
《办法》规定全面推行规范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逐步普及电子合同在线签约登记制度,做到合同可溯、可查、可依;全面引入消费保险,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保证保险、同业相互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制度,为消费者和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的市场主体提供保险产品,发挥商业保险平衡稳定市场的调节作用和风险补偿的兜底作用。
教育培训预付费时长拟不得超过3个月
教育培训一直是预付式消费的重灾区,《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详细列出了7条禁止收费行为,其中涉及到了预付费收取时长的要求。
按课时收费的,禁止每科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
按培训周期收费的,禁止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时间或者服务周期都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变相多收费。在分期信贷支付上,禁止培训机构引导消费者使用分期信贷方式支付大额消费(大额应指1万元以上)。
消费维权中,无凭据一直是维权的难点。对此,《细则》明确对于消费凭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正式发票,消费者索要发票、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的,培训机构必须提供。培训机构与消费者还要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符合监管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包括收费、退费、争议问题解决等。
关于消费者关注的退费问题,《细则》规定,消费者在收费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在收费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及以前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在培训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后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可不再退还费用。但因培训机构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部分的费用。
体育健身预付消费实行“黑名单”管理
针对健身领域出现的跑路、虚假宣传等问题,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市体育健身经营场所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中规定,本市将加强预付消费“黑名单”管理。
对有关部门发布的预付消费“黑名单”企业及有关负责人,将在体育行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受到限制,将在各类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评选和体育产业扶持政策中,一票否决;将不能承办、承接各类政府机构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细则》同时规定,体育健身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则上不应发售有效期超过3个月、面额(预付额)超过3000元的预付健身产品。
当售卡体育健身经营场所无法持续提供服务时,应提前1个月发布经营风险,及时退还消费者预付余额,或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并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消费者在交易合同7天犹豫期内提出退费的,体育健身经营场所应在10天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预付消费开始后提出退费的,按交易合同有关约定执行。涉及分期式信贷消费退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不得以“交押金送旅游”变相从事低价游
同时公布的《北京市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旅行社和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会员、会籍等形式,变相预收旅游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出境游押金;不得以“买一赠多”“交押金送旅游”等方式变相从事不合理低价游等。
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业的《北京市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应合理设置上限,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等。
涉及预付式消费领域的7份文件正在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至12月9日结束。广大市民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xiaobaochu@126.com的方式,留下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