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专科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及学前教育等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取消个人存款证明等材料;教育部还明确列出了审批清单,明确清单外不得设置“隐形门槛”。
11月30日,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证照分离”,优化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服务。
18个省份自贸实验区,试点“证照分离”
《通知》试点范围为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施行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
什么是“证照分离”?所谓“照”,是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证”,是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证照分离指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改革。
据悉,2015年12月,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2018年10月,国务院要求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
今年11月,《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下发,决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通过“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办学活动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般性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办学许可证。
审批清单外不设“隐形门槛”
在《通知》附件中,明确列出了审批清单(如图)。推进审批服务工作标准化,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并明确“不得在清单外增设要求,不得设置隐形门槛”。
对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通知》指出,取消个人存款证明、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在下放审批权限上,《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有关部门。
同时压减办理时限,采取教育、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联合评估、联合勘验,压缩审批登记时限。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换证和因校长变更换证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
无违法违规,可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通知》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首次申领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换证时,如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可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一致。
办事流程上,要建立“一站式受理”的集成服务机制,制定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和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表)。同时,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政务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推动更多审批事项通过互联网移动端办理。
各地要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考虑、统一安排,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每半年要公布一次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相关审批后,应当定期将民办学校的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