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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公开征集《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试行)》意见建议
作者:原创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点击数:1206 更新时间:2019/12/1 12:26:37
 为促进杭州市民办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金融办等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杭州教育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市民朋友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通讯地址:杭州市屏风街8号 杭州市教育局职成教处;传真:87919173;电子邮箱:780425005@qq.com。 


附件:


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教育局(教卫局、社发局)、人民银行、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金融办: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学员过重的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有效防范机构卷款跑路等违法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搭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服务平台

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研发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通过该服务平台,实现与符合要求的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并为培训机构提供统一的收费通道,也为培训学员提供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等功能。合作银行在受理资金监管服务业务前,须与服务平台完成前期的技术对接工作。

二、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监管账户体系

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监管账户体系由汇缴专户和监管账户两部分组成。汇缴专户由杭州市成人教育协会在银行开立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汇缴专户(简称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缴情况。学员通过服务平台所缴存至汇缴专户的培训费所产生的利息收益归属,由培训机构和杭州市成人教育协会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约定。

监管账户由校外培训机构选择合作银行开立本机构的培训费监管账户(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接收由汇缴专户转入的学员培训费;同时按照主管行政部门要求在监管账户内设置最低账户余额,由合作银行按协议进行冻结;主管行政部门对监管账户内的大额资金异动情况进行监测。

已设立的文化课程类校外培训机构,在201912月底前与合作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监管账户;新设立的文化课程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开展培训费收取业务前,与合作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监管账户。

合作银行应当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减免或降低相关服务费用,并尽可能让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保值、增值,实现利益最大化。

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合作银行提出监管账户撤销申请或重新签订协议,合作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监管账户撤销手续或重新签订协议。

三、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退费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规定、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应在办学场所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学员通过服务平台缴纳培训费后,该培训费即进入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汇缴专户。校外培训机构开课后,合作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将汇缴专户中该培训周期内所收取的培训费直接转入其在本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内。

当学员通过服务平台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平台所发送的学员退费指令,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学员所缴培训费已由汇缴专户转存至监管账户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与学员签订的培训合同限期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学员所缴培训费因机构未正式开课而尚在汇缴专户内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与合作银行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授权合作银行完成退费。

四、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金风险防范

校外培训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培训机构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监管账户最低余额冻结;大额资金提取预警通报事宜等。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应在其办学场所显着位置予以公示。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应在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最大限度地防范因机构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可能造成的学员财产风险。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金额不少于10万元;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少于该机构上一自然年培训费收入总额的10%,且不少于10万元,上限为500万元。

教育、金融、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与合作银行共同建立资金风险监控处置机制。当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资金提取超过30万元、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资金提取超过100万元时,相关合作银行应及时通过服务平台向教育、金融、民政等行政部门发出相关风险预警通报。

相关行政部门接到预警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立即组织对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培训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并提前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和信用联合惩戒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服务平台上所提供的培训机构收费信息需由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对于所收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全额缴存至培训费汇缴专户内。未足额缴入培训费汇缴专户的,应视作挪用办学经费,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并将认定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计入执业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杭州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面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

各区、县(市)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大力宣传资金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分类分批参与资金监管工作。无需申领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属地相应的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确定其纳入服务平台的时间。

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缴是否纳入服务平台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年审年检或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发改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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