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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管理体制迎来重大改革
作者:原创 来源:太原市教育局 点击数:345 更新时间:2019/10/12 17:42:4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关于“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明确规定,2019年8月30日,太原市教育局与太原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太原市教育局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属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并教民成〔2019〕10号),2019年9月11日太原市教育局下发《太原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市属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并教民成〔2019〕11号),标志着原市属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下放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太原市教育局不再审批和直接管理民办校外培训机构。

在2019年初,根据规定,我市已明确将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权完全落实到属地的县(市、区)教育部门,2019年8月30日,由市教育局审批、市民政局登记的221所市属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也调整至县一级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管理,由属地区教育局履行审批机关管理职责,由属地区民政局履行登记机关管理职责。由市教育局审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4所市属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调整下放至区教育局管理。调整下放后,有关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保持不变。

原市属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仍然有效;在有效期限内需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办学内容等,应到住所地的县级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管理体制调整之后,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开始实行以县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全市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如需办理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年检及办学许可证换证等手续,应到住所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办理,如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应前往住所地的县级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今后,太原市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权均归县(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使,按规定市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这是我市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

 

 

                     太原市教育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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