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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作者:原创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点击数:937 更新时间:2018/11/29 16:02:18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日前,省教育厅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冀教政法﹝2015﹞27号)同时废止。

《办法》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设置标准

《办法》明确,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所开办校外培训机构相匹配的办学资金。(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举办者,《办法》要求,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名称,《办法》要求,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关于师资,《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设立审批

《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察看,结合实际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办法》规定,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应及时将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自审批设立之日起15日内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规范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开展其他教育活动,不得在核定或审批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诱导中小学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招生时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利用晚间举办培训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校外培训不得布置学科类作业。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收费与财务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学生未完成的培训课程,要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费。

管理与监督

《办法》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将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办学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对无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黑名单,两个名单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制度,每年上半年对校外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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