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日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本市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使校外培训机构成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做到标本兼治。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修订设置标准。市教委要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完成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修订,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环保、卫生要求;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而且每一学科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以各种方式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职工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明确办学宗旨、培训内容、决策程序、资金管理、教学保障和服务承诺等事项。(责任单位:市教委)
(二)依法审批登记。各区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要以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为契机,对未经批准,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进行治理。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办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管理规定。2018年底前,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要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完成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修订,重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收退费管理以及学科类培训机构备案公示、组织竞赛、教学内容和时间等办学行为,对竞赛、排名等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制定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具体办法。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行为,不得在中小学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门口散发各种招生广告,严禁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学生参加培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或办法;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趸交学费、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不得以各种名目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集资,要结合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规律对一次性收取学费的时间跨度作出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设立和监管办法。研究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研究探索将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
(四)强化年检年报。2018年底前,要完成本市校外培训机构年检相关细则制定工作。各区要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办学行为要求、广告备案办法、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办法和评价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发现语文、数学、英语、物理等学科类培训的教学内容超出国家课程标准或者学生所在年级教学大纲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公布黑白名单。要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2018年底,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分批次向社会公布白名单、黑名单,公布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2019年6月底,制定出台培训机构准入和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要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做实专项治理。按照本市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本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并长期坚持。建立市、区两级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逐一督促整改,直至整改完成。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2018年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任务要在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提升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每学期开学检查工作,把中小学校是否存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及竞赛成绩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是否存在“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八)做好课后服务。按照本市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开展课后服务所需资金,按照生均200元/年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教师的补助,包括发放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适当增加额度,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解决在正常教学任务以外增加教师工作量的劳务报酬问题。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教师增加奖励性绩效额度。各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本区所属中小学教师增加奖励性绩效额度。(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严明各项纪律。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要严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相关人员责任。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区分别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要及时总结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政策措施。要针对相关工作和任务,制定详细的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着力推进。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的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协同治理。各区应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机构,同时要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社保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督导问责。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意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工作情况列入对区政府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定期开展督导工作。要将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情况,作为各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重要依据。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本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区和部门,要区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对依法依规办学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中小学校通过家长会、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