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相继召开的2015年全国民办教育发展高峰论坛、全国第二次非营利高等教育联盟会议、2015年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上,“民办教育30条”的修改问题受到高度关注。
所谓“民办教育30条”,是教育部牵头拟定的一个关于民办教育政策的文件。该文件暂定为《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为六部分总计三十条具体内容,涵盖民办教育的诸多领域。据媒体披露,经历前后数十次易稿,《意见》目前已近定稿。
这其中,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内容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据了解,《意见》规定实行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还并规定了不同的登记部门,非营利民办学校经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批后,根据自愿原则,到编制或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登记。
这就意味着,管理部门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教育企业,将在资本市场享有和其他企业一样的权利,A股上市也将不再有政策门槛。
根据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因此,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大多数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法人。该法的上位法《教育法》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十多年来对于“合理回报”的政策并没有得到落实,这条规定几乎沦为空话。正因为政策限制,所以新东方、学而思(后更名“好未来”)、学大教育等培训机构不得不寻求海外上市,最终登陆美股市场。
而据媒体披露的《意见》内容来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继续投入教育,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这就意味着“合理回报”有了明确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正大光明进行资本运作,此前一些民办教育出资人通过收管理费等各种渠道“隐性”拿回报的经历将成为历史。
毫无疑问,如果《意见》最终出台落实,那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离A股上市的大门将又近一步。